
本版导读
商户虚构商铺租期签合同构成欺诈被判退还转让费7.5万元
文章字数:668
□巴合扎提 本报记者 王建武
在商业交易中,诚信为本是基本原则,但仍有商家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铺转让欺诈案件,被告因故意隐瞒真实租赁期限、虚构长期租赁权,被法院判决撤销转让合同并退还部分转让费,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敲响了警钟。
2019年11月27日,被告史某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虞某,承租方为史某,租赁期限为 2017年 8月15日至2027年8月15日),与原告韩某协商阜康市步行街某商铺转让事宜。同日,史某作为甲方与韩某签订《门面转让合同》,约定将该商铺以12万元一次性转让给韩某。次日,韩某依约向史某支付全部转让费。
2023年5月7日,案涉商铺实际产权人孙某电话告知韩某,该商铺租赁期限实为2018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并要求韩某于2023年8月底前腾退商铺。韩某这才发现受骗,遂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院查明,史某实际于2018年8月从孙某处租赁该商铺,租赁期限仅为5年(至2023年8月30日)。史某在转让商铺时,故意向韩某出示虚假的长期租赁合同,隐瞒真实租赁期限,导致韩某误以为可长期使用商铺而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高额转让费。
法院认为,被告史某在签订《门面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商铺真实租赁期限,虚构长期租赁权,使韩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一方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韩某与史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扣除韩某使用期间的合理费用,判令史某退还韩某转让费7.5万元。
在商业交易中,诚信为本是基本原则,但仍有商家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铺转让欺诈案件,被告因故意隐瞒真实租赁期限、虚构长期租赁权,被法院判决撤销转让合同并退还部分转让费,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敲响了警钟。
2019年11月27日,被告史某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虞某,承租方为史某,租赁期限为 2017年 8月15日至2027年8月15日),与原告韩某协商阜康市步行街某商铺转让事宜。同日,史某作为甲方与韩某签订《门面转让合同》,约定将该商铺以12万元一次性转让给韩某。次日,韩某依约向史某支付全部转让费。
2023年5月7日,案涉商铺实际产权人孙某电话告知韩某,该商铺租赁期限实为2018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并要求韩某于2023年8月底前腾退商铺。韩某这才发现受骗,遂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院查明,史某实际于2018年8月从孙某处租赁该商铺,租赁期限仅为5年(至2023年8月30日)。史某在转让商铺时,故意向韩某出示虚假的长期租赁合同,隐瞒真实租赁期限,导致韩某误以为可长期使用商铺而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高额转让费。
法院认为,被告史某在签订《门面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商铺真实租赁期限,虚构长期租赁权,使韩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一方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韩某与史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扣除韩某使用期间的合理费用,判令史某退还韩某转让费7.5万元。
发布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