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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追逐,路人受惊摔伤
文章字数:587

□凯丽比努尔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犬只追逐导致路人受惊摔伤的案件,明确了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024年7月6日,梁某驾驶两轮电瓶车经过某村路段时,张某饲养的犬只突然从树林草丛中冲出并追逐其车辆,导致梁某受惊吓摔倒,造成膝关节、左胳膊受伤。事发后,梁某选择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协调。然而,张某却拒绝配合处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经鉴定,梁某的伤情为皮肤挫伤,后续需每日进行消毒换药。梁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非局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伤害,其引发他人惊吓同样属于危险情形。本案中,梁某的损害与张某饲养的犬只追逐导致其受惊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张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且无法证明梁某对此次事件存在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梁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张某赔偿梁某合理费用1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犬只致人损害并不局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行为,其靠近、吠叫、追逐等行为若引发他人恐慌并造成身体损害,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就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人必须担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发布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