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婚内一方偷偷卖掉夫妻共有房产
文章字数:609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双方核心权益,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易引发复杂纠纷。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承办法官深入解析婚内单方售房的法律问题,明晰权利义务边界。
小明与小芳2024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阶段,二人共同出资购置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明名下。
此后,小明在小芳完全不知情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约定第三人付清购房款后再交付,并且完成产权过户登记。
小芳发现后,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无权单方售卖,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遭拒,遂将小明与第三人诉至法院,由此产生财产权益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和当事人沟通,告知当事人案涉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因该房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协议。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重大财产处置时,如出售房屋,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置行为。若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受损,在离婚时,受损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信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要充分沟通协商,避免擅自处分而引发纠纷。同时,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仔细核实房屋权属状况,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交易安全。
小明与小芳2024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阶段,二人共同出资购置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明名下。
此后,小明在小芳完全不知情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约定第三人付清购房款后再交付,并且完成产权过户登记。
小芳发现后,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无权单方售卖,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遭拒,遂将小明与第三人诉至法院,由此产生财产权益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和当事人沟通,告知当事人案涉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因该房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协议。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重大财产处置时,如出售房屋,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置行为。若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受损,在离婚时,受损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信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要充分沟通协商,避免擅自处分而引发纠纷。同时,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仔细核实房屋权属状况,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交易安全。
发布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