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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与时俱进保障劳动者权益
文章字数:838
  □本报记者 冯庄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等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意见(三)》细化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3个要素。《意见(三)》第一至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
  《意见(三)》还细化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明确,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三)》明确,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
  此外,《意见(三)》还明确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同时,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即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此外,《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