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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驾驶员利用职业身份虚构单位信息 伪造印章制作虚假合同诈骗被判刑
文章字数:1,095
  □马姝涵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职业身份是一个人被社会认知的重要信息,却被少数不法分子当作骗取钱财的“工具”。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以司法公正守护了群众财产安全。
  李某曾被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聘用为驾驶员。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向经营水果店的胡某虚构“医院食堂拟对外承包”的信息,谎称胡某若想获得承包权,需先支付“前期协调费用”,并承诺该费用后续可折抵食堂承包费。
  为获取胡某信任,李某私自伪造医院合同专用章及负责人私章,制作虚假食堂承包合同供胡某签订。在此期间,李某分四次在胡某经营的水果店内收取现金共计93万元,将钱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日常消费及转账给家人开销。
  2024年3月,约定交付食堂钥匙的日期到期后,胡某既无法联系李某,又得知其已提交离职申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李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于3月19日向外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金额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9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胡某。
   法官提醒
  对市场经营者而言,需摒弃“寻求捷径、依赖非正规途径”的心态。当前各类项目承包、合作经营均已纳入规范化、透明化的公开流程,任何试图通过“支付协调费”“攀附私人关系”获取机会的想法,不仅违背市场规则,更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切勿轻信他人“职业身份”,即便对方与合作单位有关联,涉及重大利益时,仍务必通过单位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签订合同需核查印章备案情况,支付款项要留存可追溯凭证,避免因侥幸心理导致“钱权两空”,助长违法风气。
  对公共服务单位而言,需进一步强化人员聘用与日常管理:招聘时既要考察专业能力,也要注重品行审核,将“廉洁自律、诚信守法”作为重要标准;日常工作中应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印章使用需严格审批、全程留痕,人员动态管理要及时到位;尤其对涉及“对外沟通、项目对接”的岗位,需定期开展法治教育与职业道德培训,明确“若利用单位身份违法,不仅个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管理责任也将依法追究”,从而切实筑牢廉洁从业的制度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