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收钱就能让货车GPS“说谎”?真“刑”
文章字数:943
□本报记者 陶岚
四川两名男子为牟利私自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设备进行违规改造,非法篡改GPS数据,导致监管服务平台无法预警和监管货车的超速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2025年12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某、余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开货车时跑快了,这个系统就要提醒,超速多了还要被处罚,太不方便了。大哥,能不能让我的货车跑快点?我多给你一点钱。”一名货车司机对某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公司的安装维护工作人员蒋某某说。蒋某某一听有利可图便动了“歪心思”,于是他与同事余某某一拍即合,干起了改造设备、篡改数据的“私活”。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彭州、简阳等地开展GPS设备日常安装维护工作时,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多辆货运车辆的GPS设备,非法篡改相关行驶速度数据,使得修改后的货车GPS设备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最高行驶速度始终锁定在60公里/小时以下,从而致使平台不能对货车超速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监管,每台车辆收费200元至300元不等。截至案发前,蒋某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余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不久,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蒋某某抓获归案后,余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余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部分共同犯罪。结合二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李银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载货运车辆以及客运车辆等必须装有动态监控设备系统。该系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可以实时传输车辆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超速预警功能能有效保障交通安全,系统数据真实性直接关乎公共安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篡改GPS系统数据的行为,让货车超速脱离监管,增加了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风险,既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更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勿贪图一时便利,试图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违规改造定位设备、篡改监管数据的行为因触碰法律红线,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四川两名男子为牟利私自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设备进行违规改造,非法篡改GPS数据,导致监管服务平台无法预警和监管货车的超速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2025年12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某、余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开货车时跑快了,这个系统就要提醒,超速多了还要被处罚,太不方便了。大哥,能不能让我的货车跑快点?我多给你一点钱。”一名货车司机对某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公司的安装维护工作人员蒋某某说。蒋某某一听有利可图便动了“歪心思”,于是他与同事余某某一拍即合,干起了改造设备、篡改数据的“私活”。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彭州、简阳等地开展GPS设备日常安装维护工作时,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多辆货运车辆的GPS设备,非法篡改相关行驶速度数据,使得修改后的货车GPS设备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最高行驶速度始终锁定在60公里/小时以下,从而致使平台不能对货车超速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监管,每台车辆收费200元至300元不等。截至案发前,蒋某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余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不久,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蒋某某抓获归案后,余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余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部分共同犯罪。结合二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李银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载货运车辆以及客运车辆等必须装有动态监控设备系统。该系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可以实时传输车辆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超速预警功能能有效保障交通安全,系统数据真实性直接关乎公共安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篡改GPS系统数据的行为,让货车超速脱离监管,增加了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风险,既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更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勿贪图一时便利,试图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违规改造定位设备、篡改监管数据的行为因触碰法律红线,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