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男子花7.5万元找婚介“包办领证”遭拒婚
文章字数:799
□阿丽米热·吐尔孙 刘洁 孙燕 本报记者 王建武
某婚介公司收男子黄某(化名)7.5万元服务费,承诺提供“包办领证”服务,结果介绍的对象拒绝结婚。黄某要求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该“包办领证”服务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最终判决婚介公司返还黄某九成服务费。
据悉,黄某经亲戚介绍,与该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所合作伙伴协议书》,约定由婚介公司提供从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的“一条龙”服务,确保双方顺利领证,未领证则全额退款。黄某先后支付服务费共7.5万元,与女方见面后,发现女方情况与协议承诺严重不符,且女方明确拒绝结婚。黄某要求婚介公司退款被拒,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核心目的是“确保领取结婚证”,隐含不当诱导,本质是将婚姻商品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其协议目的与履行方式均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指出,婚介公司在服务中确有交通、通讯等合理支出,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从7.5万元服务费中扣除10%作为婚介公司的合理劳务费用。
法官提示
法律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婚姻当事人索要彩礼,也涵盖婚介机构以促成婚姻为条件收取高额服务费的模式,此类将感情与婚姻商品化的行为,均为法律所否定。广大公众应自觉抵制“包办婚姻”和借婚敛财行为,树立正确婚姻观,共同守护文明、平等、和谐的婚恋风尚。
某婚介公司收男子黄某(化名)7.5万元服务费,承诺提供“包办领证”服务,结果介绍的对象拒绝结婚。黄某要求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该“包办领证”服务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最终判决婚介公司返还黄某九成服务费。
据悉,黄某经亲戚介绍,与该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所合作伙伴协议书》,约定由婚介公司提供从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的“一条龙”服务,确保双方顺利领证,未领证则全额退款。黄某先后支付服务费共7.5万元,与女方见面后,发现女方情况与协议承诺严重不符,且女方明确拒绝结婚。黄某要求婚介公司退款被拒,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核心目的是“确保领取结婚证”,隐含不当诱导,本质是将婚姻商品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其协议目的与履行方式均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指出,婚介公司在服务中确有交通、通讯等合理支出,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从7.5万元服务费中扣除10%作为婚介公司的合理劳务费用。
法官提示
法律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婚姻当事人索要彩礼,也涵盖婚介机构以促成婚姻为条件收取高额服务费的模式,此类将感情与婚姻商品化的行为,均为法律所否定。广大公众应自觉抵制“包办婚姻”和借婚敛财行为,树立正确婚姻观,共同守护文明、平等、和谐的婚恋风尚。
发布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