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成都金牛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文旅图片侵权案
文章字数:763
□吴慧 杨永芳 本报记者 冯庄 实习记者 秦智城
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法院”)通报一起涉文旅行业图片著作权与肖像权侵权纠纷,通过线上调解绿色通道快速化解矛盾,明确网络公开作品≠免费商用,为企业合规用图敲响警钟。
据悉,李某、陆某在旅行期间拍摄的原创人像与风景照片,发布于社交平台后,被某旅行社未经授权擅自用于旅游产品商业宣传。二人发现作品与肖像被侵权后,向金牛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原告身处境外、不便线下参与庭审,承办法官赵泽龙联动成都蜀都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迅速启动线上调解,打通跨境维权通道。调解团队全面梳理证据,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明理,清晰地告知其合法的赔偿范围与合理诉求标准;另一方面向被告普及法律规定,明确“网络公开作品不等于免费使用”的核心原则,厘清其侵权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赔偿金,深刻认识盗图商用风险;原告对结果满意,主动申请撤诉。案件圆满化解后,法院收到当事人感谢信,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法官提醒 商用图片务必守好“版权关”
网络公开的摄影作品、肖像等并非免费商用自愿,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推广等营利活动。
企业运营公众号、短视频、宣传物料时,务必使用正版授权、自主原创的图片素材,避免因“盗图”引发诉讼。
权利被侵害时,注意留存截图、发布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发生纠纷后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展览权等专有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法院”)通报一起涉文旅行业图片著作权与肖像权侵权纠纷,通过线上调解绿色通道快速化解矛盾,明确网络公开作品≠免费商用,为企业合规用图敲响警钟。
据悉,李某、陆某在旅行期间拍摄的原创人像与风景照片,发布于社交平台后,被某旅行社未经授权擅自用于旅游产品商业宣传。二人发现作品与肖像被侵权后,向金牛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原告身处境外、不便线下参与庭审,承办法官赵泽龙联动成都蜀都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迅速启动线上调解,打通跨境维权通道。调解团队全面梳理证据,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明理,清晰地告知其合法的赔偿范围与合理诉求标准;另一方面向被告普及法律规定,明确“网络公开作品不等于免费使用”的核心原则,厘清其侵权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赔偿金,深刻认识盗图商用风险;原告对结果满意,主动申请撤诉。案件圆满化解后,法院收到当事人感谢信,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法官提醒 商用图片务必守好“版权关”
网络公开的摄影作品、肖像等并非免费商用自愿,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推广等营利活动。
企业运营公众号、短视频、宣传物料时,务必使用正版授权、自主原创的图片素材,避免因“盗图”引发诉讼。
权利被侵害时,注意留存截图、发布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发生纠纷后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展览权等专有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