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为受侵害的监护权撑起法律“保护伞”
文章字数:1,599
□本报记者 陶岚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发出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面对一方擅自将幼子带离至外省、阻碍母子联系的侵权行为,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依法从快裁定,为受侵害的监护权及时撑起法律“保护伞”。
该案办理中,武侯法院既传递了司法的温度与担当——从随令发送“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到全程跟踪指导异地接回,再到启动家事调查员回访机制,法院的职责并未止步于“一裁了之”;整个过程也凝聚了多方力量,妇联、公安、学校共同参与,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合力。
与少年同行,为家庭护航。下一步,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将继续在每一起案件中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段成长旅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刘小某(5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后刘某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刘小某从成都就读的幼儿园接走,带至异地的祖父母家,准备让刘小某长期在异地上学,阻断杨某与刘小某的联系。
此后,杨某无法获知孩子的具体下落,探望与监护权均无法正常行使。其间,杨某多次尝试与刘某某沟通均无果。在焦急与无助之中,杨某向武侯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查与裁判
杨某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将孩子送回成都原居住地,恢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业。
武侯法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前端审查阶段,武侯法院秉持涉未成年人案件“保护预防”的理念,并未简单启动裁判程序,而是联合妇联、心理咨询师多次与刘某某沟通,开展情绪疏导,释法明理,力争引导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自愿将孩子送回,但刘某某均拒绝配合。
在调解无果、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武侯法院经审查认为,监护权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权益范畴。被申请人刘某某单方转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持续性地侵害了申请人杨某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影响了刘小某正常、稳定的生活与就学环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考虑到孩子五月生日在即,“六一”儿童节也即将来临,为让孩子尽早回归正常生活,武侯法院依法审查,在认定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定条件后,于第一时间作出裁定:一、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停止对婚生子刘小某的转移行为及对申请人杨某监护权的侵害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子刘小某送回原居住地,恢复婚生子刘小某的正常生活和就学。
延伸司法职能
本案中,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将司法服务向判后延伸,构建起多维度的权益保障闭环。
一是随令发送“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作出禁令裁定的同时,武侯法院分别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送了“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提示卡以恳切温情的语言,引导双方理性对待婚姻矛盾,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提示双方无论矛盾如何激化,均应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将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是异地履行中的全程跟踪指导。禁令发出后,针对申请人在异地接回孩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武侯法院持续保持密切联系,全程跟进进展,及时提供法律指引和处理指导,协助当事人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有效对接。在多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分阶段接回孩子的调解方案,最终刘小某被平安接回成都,恢复了正常生活与就学。
三是启动多方协同判后跟踪回访机制。刘小某回到成都后,为充分了解孩子回来后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武侯法院指派家事调查员,联合妇联、公安,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持续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履行情况,动态掌握刘小某的生活、学习及心理适应状况。针对双方仍存在的家庭矛盾,引导双方搁置争议、理性对话。经回访确认,孩子目前已正常就学,生活状态良好,与幼儿园的小朋友们重新团聚,将会在大家陪伴下迎来其五岁生日。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发出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面对一方擅自将幼子带离至外省、阻碍母子联系的侵权行为,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依法从快裁定,为受侵害的监护权及时撑起法律“保护伞”。
该案办理中,武侯法院既传递了司法的温度与担当——从随令发送“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到全程跟踪指导异地接回,再到启动家事调查员回访机制,法院的职责并未止步于“一裁了之”;整个过程也凝聚了多方力量,妇联、公安、学校共同参与,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合力。
与少年同行,为家庭护航。下一步,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将继续在每一起案件中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段成长旅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刘小某(5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后刘某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刘小某从成都就读的幼儿园接走,带至异地的祖父母家,准备让刘小某长期在异地上学,阻断杨某与刘小某的联系。
此后,杨某无法获知孩子的具体下落,探望与监护权均无法正常行使。其间,杨某多次尝试与刘某某沟通均无果。在焦急与无助之中,杨某向武侯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查与裁判
杨某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将孩子送回成都原居住地,恢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业。
武侯法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前端审查阶段,武侯法院秉持涉未成年人案件“保护预防”的理念,并未简单启动裁判程序,而是联合妇联、心理咨询师多次与刘某某沟通,开展情绪疏导,释法明理,力争引导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自愿将孩子送回,但刘某某均拒绝配合。
在调解无果、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武侯法院经审查认为,监护权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权益范畴。被申请人刘某某单方转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持续性地侵害了申请人杨某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影响了刘小某正常、稳定的生活与就学环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考虑到孩子五月生日在即,“六一”儿童节也即将来临,为让孩子尽早回归正常生活,武侯法院依法审查,在认定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定条件后,于第一时间作出裁定:一、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停止对婚生子刘小某的转移行为及对申请人杨某监护权的侵害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子刘小某送回原居住地,恢复婚生子刘小某的正常生活和就学。
延伸司法职能
本案中,武侯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将司法服务向判后延伸,构建起多维度的权益保障闭环。
一是随令发送“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作出禁令裁定的同时,武侯法院分别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送了“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提示卡以恳切温情的语言,引导双方理性对待婚姻矛盾,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提示双方无论矛盾如何激化,均应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将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是异地履行中的全程跟踪指导。禁令发出后,针对申请人在异地接回孩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武侯法院持续保持密切联系,全程跟进进展,及时提供法律指引和处理指导,协助当事人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有效对接。在多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分阶段接回孩子的调解方案,最终刘小某被平安接回成都,恢复了正常生活与就学。
三是启动多方协同判后跟踪回访机制。刘小某回到成都后,为充分了解孩子回来后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武侯法院指派家事调查员,联合妇联、公安,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持续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履行情况,动态掌握刘小某的生活、学习及心理适应状况。针对双方仍存在的家庭矛盾,引导双方搁置争议、理性对话。经回访确认,孩子目前已正常就学,生活状态良好,与幼儿园的小朋友们重新团聚,将会在大家陪伴下迎来其五岁生日。
发布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