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给同事车辆油箱注水后被开除 他起诉公司索赔15万余元
文章字数:1,372
□本报记者 陶岚
在成都市某公司就职的一男子因私人恩怨,先后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报复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男子不服,诉至法院向公司索要15万余元赔偿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后认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赔偿金,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与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组织规章制度培训,钟某皆参加并签字确认已学习《员工手册》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钟某因私人纠纷,前往同事居住小区内故意将其车辆轮胎放气。同事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证不再实施滋扰、报复行为。然而仅隔1个月,该同事从公司下班驾车回家行驶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经维修检查发现,车辆的油箱被人为注入约2升水。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午,钟某使用饮料瓶接水后进入监控盲区,其行为时间、活动轨迹与该车辆受损情况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扰,当即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详细反映了钟某的恶行。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工作、生产及生活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不久,该公司经核查后,认为钟某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连续行为,已对同事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严重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遂通过微信向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钟某立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驳回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于2025年3月31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800元。
原告钟某诉称自己与同事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成都某公司认为,钟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严禁恶意攻击、蓄意滋事的明确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与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佩云介绍,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培训,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对钟某具有约束力;其次,钟某在公安机关首次调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恶意行为,此类行为远超普通职场矛盾范畴,直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钟某的行为既破坏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也违背社会公德与法治精神,危害公共安全与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法律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但其权利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职场相处需秉持友善包容、理性克制的原则,同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沟通、单位协调、法律途径等合法方式解决,严禁采取恶意报复、损毁财物、危及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
在成都市某公司就职的一男子因私人恩怨,先后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报复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男子不服,诉至法院向公司索要15万余元赔偿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后认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赔偿金,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与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组织规章制度培训,钟某皆参加并签字确认已学习《员工手册》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钟某因私人纠纷,前往同事居住小区内故意将其车辆轮胎放气。同事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证不再实施滋扰、报复行为。然而仅隔1个月,该同事从公司下班驾车回家行驶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经维修检查发现,车辆的油箱被人为注入约2升水。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午,钟某使用饮料瓶接水后进入监控盲区,其行为时间、活动轨迹与该车辆受损情况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扰,当即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详细反映了钟某的恶行。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工作、生产及生活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不久,该公司经核查后,认为钟某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连续行为,已对同事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严重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遂通过微信向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钟某立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驳回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于2025年3月31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800元。
原告钟某诉称自己与同事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成都某公司认为,钟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严禁恶意攻击、蓄意滋事的明确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与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佩云介绍,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培训,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对钟某具有约束力;其次,钟某在公安机关首次调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恶意行为,此类行为远超普通职场矛盾范畴,直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钟某的行为既破坏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也违背社会公德与法治精神,危害公共安全与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法律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但其权利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职场相处需秉持友善包容、理性克制的原则,同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沟通、单位协调、法律途径等合法方式解决,严禁采取恶意报复、损毁财物、危及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
发布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