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父亲立遗嘱“剥夺”女儿继承权 意外离世后女儿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获支持
文章字数:942
□阿不都艾尼·赛麦提 本报记者 王建武
父亲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女儿不得继承其个人遗产。然而,当他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后,一笔2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再起波澜——遗嘱能否阻断女儿对这笔款项的权利主张?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明确裁判:死亡赔偿金专属于近亲属,不属于遗产范围,遗嘱无权预先处分。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
布某系逝者阿某与前妻之女。阿某与前妻离婚后,布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早年抚养费纠纷,父女二人长期心存芥蒂,亲情关系逐渐疏远。后阿某再婚,与现任妻子生育两个子女。
因多年矛盾未能化解,阿某生前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布某不得继承其个人遗产。后阿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肇事方赔付死亡赔偿金共计25万元。阿某现任配偶及两名子女领取赔偿款后,未告知布某,也未分配款项给布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状况、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结合本案实际,布某自幼与父亲长期疏离、未共同生活,而阿某再婚家庭的两名子女尚且年幼、亟需抚养照料。一审法院判决布某分得死亡赔偿金31250元。
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考虑到本案系家庭亲属纠纷,若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极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加深多年家庭积怨,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双向法理疏导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布某详细释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配依据及司法裁判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向阿某现任妻子释明,子女作为法定近亲属,依法享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同时劝导双方摒弃利益争执,珍惜血脉亲情。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彻底化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阿某现任配偶及子女一次性向布某支付4万元,且于协议签订当日当庭全额付清。至此,该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彻底办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方对死者所有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遗留的遗产范畴,不受生前遗嘱约束。遗嘱仅能处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无权对尚未产生、专属于亲属的死亡赔偿金预先作出分配安排。
父亲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女儿不得继承其个人遗产。然而,当他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后,一笔2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再起波澜——遗嘱能否阻断女儿对这笔款项的权利主张?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明确裁判:死亡赔偿金专属于近亲属,不属于遗产范围,遗嘱无权预先处分。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
布某系逝者阿某与前妻之女。阿某与前妻离婚后,布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早年抚养费纠纷,父女二人长期心存芥蒂,亲情关系逐渐疏远。后阿某再婚,与现任妻子生育两个子女。
因多年矛盾未能化解,阿某生前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布某不得继承其个人遗产。后阿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肇事方赔付死亡赔偿金共计25万元。阿某现任配偶及两名子女领取赔偿款后,未告知布某,也未分配款项给布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状况、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结合本案实际,布某自幼与父亲长期疏离、未共同生活,而阿某再婚家庭的两名子女尚且年幼、亟需抚养照料。一审法院判决布某分得死亡赔偿金31250元。
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考虑到本案系家庭亲属纠纷,若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极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加深多年家庭积怨,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双向法理疏导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布某详细释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配依据及司法裁判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向阿某现任妻子释明,子女作为法定近亲属,依法享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同时劝导双方摒弃利益争执,珍惜血脉亲情。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彻底化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阿某现任配偶及子女一次性向布某支付4万元,且于协议签订当日当庭全额付清。至此,该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彻底办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方对死者所有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遗留的遗产范畴,不受生前遗嘱约束。遗嘱仅能处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无权对尚未产生、专属于亲属的死亡赔偿金预先作出分配安排。
发布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