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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新制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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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马工枚)近日,记者获悉,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发布。该《条例》共25条,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国家层面构建起全新的国家安全审查、许可、监管制度。四川省2002年施行的原条例已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安全风险挑战。原条例在监管模式、部门协同、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与上位法、实际需求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据介绍,在健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安机关职责,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明确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依法设立的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管理权限,加强与其所在地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条例》完善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控制区划定调整程序,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涉及安全控制区域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规划审议;规定拟出让、出租安全控制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州)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在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落地实施。下一步,四川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将立足法定职能,扎实做好《条例》实施的监督保障工作,推动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将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机关及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面向行业主体、基层一线普及《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法规要求,增强法治意识。
  同时,持续跟进条例实施情况,及时梳理和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督促各级各部门对照条例规定,细化配套工作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此外,将动态跟踪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制度供给,稳步提升四川省涉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发布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