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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一次“除名”引发的索赔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文章字数:1,042
  □本报记者 陶岚
  工作中,员工因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据此索赔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举证责任又归谁?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驳回公司的全部诉求。
  赵宇(化名)是某采购公司的一名后勤员工。2025年6月,公司发出一份《员工除名通知》,列举其多项“过错”:某日上午,在不到半小时内三次擅自离岗,分别离开岗位3至5分钟不等;因离岗导致顾客到店后无人服务,造成顾客不满及流失;三次离岗分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基于以上行为,公司对赵宇作出开除处理。赵宇不服,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赵宇部分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6891.74元。但公司又不服,便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败诉后,公司并未罢休,而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单独要求赵宇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称赵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规定,多次擅自离岗导致客户流失,并威胁人事主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赵宇辩称,公司在另案中关于“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已被生效判决依法否定,公司本次起诉系滥用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能否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就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一是无法证明赵宇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无法完整反映卖场整体情况,亦无法准确核实赵宇离岗的具体时长、原因及离岗期间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岗;二是无法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公司员工除名通知》中的内容,均系公司的单方陈述,并无购买意向书、合同草案、财务凭证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对公司而言,举证责任在己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员工造成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明确、系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同时,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应能完整反映现场情况,损失金额需有客观财务凭证佐证。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岗位职责和损失认定制度,确保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于法有据。
  对劳动者而言,履职需尽责。劳动者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若公司以莫须有的“损失”为由克扣工资或索赔,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出示证据,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