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完善监管制度 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等情况
文章字数:1,731
□本报记者 刘辉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征求意见稿共8章214条,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与保险公司开展交易、非法占用、支配保险资金、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规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八类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其股权结构,以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
在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在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公司在重组、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决定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大对保险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征求意见稿共8章214条,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与保险公司开展交易、非法占用、支配保险资金、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规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八类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其股权结构,以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
在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在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公司在重组、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决定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大对保险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发布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