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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特价服装不退不换?
消委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诉求
文章字数:91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在参加一些促销活动时常常会遇到商家这样的告示。事实上,特价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特价商品并无“特权”。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买三送三 裤子严重掉色 商家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四川省绵竹市消费者彭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于2022年8月3日20:30左右在绵竹市回澜大道63号绵竹市某服装店花费647元购买了四件衣服两条裤子(买三送三),由于其中一条裤子严重掉色,商家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包质量,彭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投诉,要求更换或退货。
  彭先生向工作人员提供了衣服购买的小票、支付记录,工作人员通知了该服装店负责人到场了解交易经过,经过对情况的了解,工作人员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严肃告知商家,商品不论是否是特价,商家都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诉求,应当保证售予消费者的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最终,双方自愿就此事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条同等价位的裤子。
  特价商品不退换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商品不论是否是特价,商家都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诉求,应当保证售予消费者的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故商家对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包质量的行为属单方面规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不予支持。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条同等价位的裤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此外,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