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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怠于管理物业担责
文章字数:581
  □本报记者 陶岚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某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修建互助县某小区后,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其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了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物业服务期间,某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有效维护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引发业主不满。随后,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引入新物业公司,并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原物业公司进行基础设施交接查验,发现小区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多处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委员会遂向互助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设施损失61.65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设施进行价值鉴定,最终认定损坏设施价值为 12.2664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主体,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义务,其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设施的维护工作,导致设备损坏且无法运行,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求合法有据,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设施损失款12.2664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发布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