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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个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新规正式施行
文章字数:447
本报讯(记者 胡斌)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1月20日起,《四川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四川首个专门聚焦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四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在林农最关心的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承包方依法流转经营权后,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仍然享有承包权,家庭承包方继续持有原林权证或者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或保管出让方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
为破解“山散、林碎”难题,《实施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户同意后,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推动林地集中连片经营,支持村集体、农户与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开展入股合作或委托管理,助力林业规模化发展。
针对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实施办法》严格要求流转核心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严禁损害集体利益。
在林农最关心的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承包方依法流转经营权后,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仍然享有承包权,家庭承包方继续持有原林权证或者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或保管出让方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
为破解“山散、林碎”难题,《实施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户同意后,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推动林地集中连片经营,支持村集体、农户与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开展入股合作或委托管理,助力林业规模化发展。
针对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实施办法》严格要求流转核心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严禁损害集体利益。
发布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