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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调解破局 4000余万元工程款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
文章字数:879
  □张丽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总承包方某集团公司、发包方某局及分承包方江苏某建设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笔涉及4237万余元的分包工程款纠纷得以一次性化解。
  2017年8月,某局作为发包方,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建整体工程。2018年9月,某集团公司将工程中的外网、道路、体育场看台等部分分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施工。此后,江苏某建设公司组织人力、机械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
  2025年11月,各方相继完成结算工作:11月25日,分承包方江苏某建设公司与总承包方某集团公司共同审定,确认分包工程总价款为4237万余元;11月28日,总承包方某集团公司与发包方某局完成整体工程结算,确认整体工程总造价为8889万余元。然而,因发包方某局尚欠总承包方某集团公司部分工程款,某集团公司未能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分包款项。江苏某建设公司遂将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并诉至乌鲁木齐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各方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细致梳理,多次组织三方调解。法官在厘清三方法律关系及各自付款义务的同时,立足建筑行业回款周期长、上下游资金关联紧密的实际,既充分回应分承包方回款的迫切需求,也兼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的资金周转压力,引导三方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点。
  调解期间,江苏某建设公司为防止某集团公司转移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集团公司在某局处的应收工程款4237万余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法院快速审查,当日即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该笔到期债权,为后续权益兑现筑牢了保障。
  在法院主持下,三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大额工程欠款纠纷在诉中即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了冗长的诉讼执行程序给企业带来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损耗。
  本案中,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财产保全程序前置运用到调解全过程,既降低了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也减少了企业诉累。下一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建设工程领域涉企纠纷,灵活运用财产保全、调解优先等举措,精准助力中小建筑企业回款纾困,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县域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