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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新车遇事故引贬值赔偿纠纷 法院温情调解定分止争
文章字数:825
  □马吉提 本报记者 李吉明
  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损失可通过保险理赔得以弥补,但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的市场贬值损失,往往容易引发双方争议。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新车交通事故贬值赔偿纠纷,通过法理与情理兼顾的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妥善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2026年4月,在阜康市国道216线某处,李某驾驶轿车与吕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案涉别克轿车为刘某所有,2026年1月全新购入,购车总价165900元,事故发生时仅购置3个月、行驶3000余公里,属于准新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维修费用51719元。刘某认为车辆因事故产生大幅贬值,预估贬值损失55000元,遂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5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结合案涉车辆购置时间短、里程少、价值较高的特殊情理,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开展矛盾化解。承办法官厘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边界,双向释法说理。向被告阐明,准新车发生事故会直接影响二手交易价值,原告确实存在合理经济损失,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同时向原告说明,司法实践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把控严格,其主张的高额贬值损失无专业评估依据,诉求缺乏支撑。
  经法官耐心居中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当庭支付刘某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次事故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协议达成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一次性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始终秉持审慎原则,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特殊、极端情形下酌情赔付,核心认定要件为车辆价值高、购置使用时间极短、事故损坏程度严重。本案中,案涉车辆购置仅三个月、行驶里程极少,属于尚未充分投入使用的准新车,即便维修后能够正常驾驶,事故履历也会直接导致车辆二手市场估值明显折损,车主主张贬值损失具有合理事实依据,理应适度予以弥补。同时,当事人主张高额贬值损失的,应当提供专业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据佐证,无依据的高额诉求依法不能支持。
发布日期:2026-09-15